论民事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的应然性
史璞松
2008-06-20
发表期刊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9764
卷号No.69期号:03页码:22-27
摘要民事执行权的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现行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积弊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够深入的重要表现,民事执行权本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权,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这将使审判机关摆脱"执行难"的困扰专心行使审判权,且使执行权的配置及其管理体制得到优化。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职权配置 应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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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1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律分校 广东广州510091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史璞松. 论民事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的应然性[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No.69(03):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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