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
| 贾颜如
|
| 2008-12-20
|
发表期刊 |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ISSN | 1008-9764
|
卷号 | 17期号:06页码:38-41 |
摘要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一项特殊的法定代理。就其意义而言,不仅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顺利保障,也是保护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只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做出了比较粗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项制度做出规定,并就范围及限制等问题进行界定。 |
关键词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性质
意义
完善
限制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9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
|
作者单位 | 梅州广播电视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贾颜如. 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7(06):38-41.
|
APA |
贾颜如.(2008).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7(06),38-41.
|
MLA |
贾颜如."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7.06(2008):38-41.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