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单位盗窃 |
|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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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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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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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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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8期号:04页码:41-43 |
摘要 | 单位盗窃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但97刑法的修改却没有涉及单位盗窃罪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最高检于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并没有解决原来争论的问题,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又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单位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能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解决。 |
关键词 | 司法解释
单位盗窃
定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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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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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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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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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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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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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青岛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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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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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青岛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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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青岛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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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蕊. 试论单位盗窃[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8(0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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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李蕊.(2008).试论单位盗窃.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8(0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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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李蕊."试论单位盗窃".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8.04(2008):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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