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揽合同的认定及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 |
朱四明; 赵歆 | |
2007-12-05 | |
发表期刊 | 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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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5-0183 |
卷号 | No.158期号:12页码:47-49 |
摘要 | 承揽合同的认定对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有着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如何确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合同的地域管辖权,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更是存在着争议,作者认为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首先要确定合同的性质,而合同的性质是由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决定的。但对因实际履行而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导致承揽合同存在多个加工行为地的情况下,作者认为应以我国民事立法确定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权。 |
关键词 | 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 地域管辖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974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作者单位 | 1.湖州广播电视大学 2.安吉县人民法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四明,赵歆. 论承揽合同的认定及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J]. 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No.158(12):47-49. |
APA | 朱四明,&赵歆.(2007).论承揽合同的认定及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法制与经济(上半月),No.158(12),47-49. |
MLA | 朱四明,et al."论承揽合同的认定及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No.158.12(2007):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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