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商宏伟
2006-10-25
发表期刊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ISSN1008-9500
期号10页码:40-41
关键词手机短信 关联性 案件事实 数据电文证据 待证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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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318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作者单位徐州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徐州22100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商宏伟. 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J].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6(10):40-41.
APA 商宏伟.(2006).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中国资源综合利用(10),40-41.
MLA 商宏伟."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10(200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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