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 |
商宏伟 | |
2006-10-25 | |
发表期刊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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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9500 |
期号 | 10页码:40-41 |
关键词 | 手机短信 关联性 案件事实 数据电文证据 待证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3181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作者单位 | 徐州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徐州221000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商宏伟. 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J].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6(10):40-41. |
APA | 商宏伟.(2006).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中国资源综合利用(10),40-41. |
MLA | 商宏伟."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10(2006):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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