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市建设中采用的法律原则探讨——以杭州提出建设生态市为例
谌远知
2006-01-24
发表期刊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期号01页码:34-37
摘要在杭州提出建立生态市的具体目标和建设生态经济的发展思路下,本文将对生态市建设中拟采用的预防为先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法律原则进行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把这些法律原则变为实际,贯彻到杭州生态市建设中环境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中。
关键词生态市 法律原则 杭州
DOI10.16072/j.cnki.1243d.2006.01.007
URL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2004年杭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352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浙江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教师310012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谌远知. 生态市建设中采用的法律原则探讨——以杭州提出建设生态市为例[J].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01):34-37.
APA 谌远知.(2006).生态市建设中采用的法律原则探讨——以杭州提出建设生态市为例.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01),34-37.
MLA 谌远知."生态市建设中采用的法律原则探讨——以杭州提出建设生态市为例".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01(2006):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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