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机制之建立
沈兰华
2005-10-25
发表期刊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008-3154
期号05页码:54-56
摘要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只有非诉监督,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非诉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趋严重,因此,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在国家赔偿方面,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非诉监督 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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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448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
作者单位德州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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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沈兰华.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机制之建立[J].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5):54-56.
APA 沈兰华.(2005).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机制之建立.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0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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