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电击损害民事责任 | |
陈光华; 万金湖 | |
2004-03-28 | |
发表期刊 |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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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1-5981 |
期号 | 02页码:126-129 |
摘要 | 高压电击损害案件在我国城乡频繁发生,严重损害和威胁着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我国现行有关电击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中仅以电力设施产权为标准确定责任人的做法不合理。因此,有必要认定电力高度危险作业的标准和划分供电企业与高压电用户各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理由。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中间区域"应实行共管和承担连带责任。 |
关键词 | 电击损害 无过错责任 中间区域 连带责任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北大核心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0593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岳阳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光华,万金湖. 论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电击损害民事责任[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2):126-129. |
APA | 陈光华,&万金湖.(2004).论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电击损害民事责任.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2),126-129. |
MLA | 陈光华,et al."论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电击损害民事责任".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02(2004):126-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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