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刘秀梅; 柴靖静; 董向华
2003-10-28
发表期刊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ISSN1009-4873
期号05页码:24-27
摘要《刑法》第 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国家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 ,在国有控股公司、企业 (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概念当中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活动应看其性质 ,当他们从事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事务时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离退休干部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来对待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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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288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作者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学系;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秀梅,柴靖静,董向华. 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J].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5):24-27.
APA 刘秀梅,柴靖静,&董向华.(2003).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05),24-27.
MLA 刘秀梅,et al."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5(200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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