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
| 刘秀梅; 柴靖静; 董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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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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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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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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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5页码:24-27 |
摘要 | 《刑法》第 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国家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 ,在国有控股公司、企业 (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概念当中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活动应看其性质 ,当他们从事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事务时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离退休干部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来对待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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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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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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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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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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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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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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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学系;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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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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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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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秀梅,柴靖静,董向华. 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J].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5):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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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刘秀梅,柴靖静,&董向华.(2003).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05),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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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刘秀梅,et al."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5(200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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