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撤销权 |
| 明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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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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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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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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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5页码:43-44+52 |
摘要 | 我国新《合同法》设立了撤销权制度 ,这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就其性质、成立要件、法律效力而言 ,撤销权属于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的实体权 ,其成立要件仅有客观要件即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即可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全部债权额为限。《合同法》虽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 ,建立了现代撤销权制度 ,但仍然在对债务人的损害债权行为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两方面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
关键词 | 经济法
《合同法》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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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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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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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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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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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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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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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濮阳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河南濮阳4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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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明济本. 论撤销权[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5):43-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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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明济本.(2001).论撤销权.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05),43-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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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明济本."论撤销权".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05(2001):43-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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