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 |
| 许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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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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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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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42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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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2页码:38-42 |
摘要 |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对打击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完善刑事立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
非法所得罪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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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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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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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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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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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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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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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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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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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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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许小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J].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7(02):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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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许小华.(199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2),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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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许小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2(1997):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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