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
许小华
1997-05-15
发表期刊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7-421X
期号02页码:38-42
摘要<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对打击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完善刑事立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 非法所得罪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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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359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许小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J].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7(02):38-42.
APA 许小华.(199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2),38-42.
MLA 许小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初探".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2(1997):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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