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熊跃敏1; 梁喆妮2
2019-12-15
发表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
ISSN2096-3785
卷号3期号:06页码:47-54
摘要按主流观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排除了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但审判实践却有相当数量的案例与之相异。从第56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出发,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应包含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具体适用方面,除须符合第56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多以原审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前提。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主体资格 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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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19BFX081)的阶段性成果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307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分部
作者单位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北京开放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熊跃敏,梁喆妮.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法解释学分析[J]. 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3(06):47-54.
APA 熊跃敏,&梁喆妮.(2019).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法解释学分析.法治现代化研究,3(06),47-54.
MLA 熊跃敏,et al."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法解释学分析".法治现代化研究 3.06(201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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