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康永恒
2004-04-30
发表期刊前沿
期号04页码:117-120
摘要20世纪后期以来 ,特别是经济迅速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使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所有者利益之外 ,应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兼顾 ,提倡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法权观念。我国的生态危机反复说明一个事实———仅靠政府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是难以全面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 ,只有赋予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并强化对其的法律保护 ,才是成本最低 ,社会统治效果最好的治国方略。对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的侵犯应当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实体法上如果继续采用一般民事责任的同质赔偿原则 ,这将导致对受害人救济的不周延。因此 ,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 ,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使加害者的侵权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在程序法上应当鼓励受害人采取群体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 ,使得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权得到较充分的法律救济 ,以挽救我国脆弱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权 环境侵权 群体诉讼 同质赔偿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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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564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大 呼和浩特010051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康永恒. 论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的法律保护[J]. 前沿,2004(04):117-120.
APA 康永恒.(2004).论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前沿(04),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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