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约金的调整标准研究 |
| 刘筱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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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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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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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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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35页码:23-24 |
摘要 | 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是为了避免违约金条款沦为强势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公权力对合同意思自治进行的修正。但是,当约定违约金过高时,现行法律规定不对合同类型以及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加以区分,均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过高的判断标准并不合理;其次法律并没有对过高时如何调减给出类型化和量化的计算标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情形。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更加多样化和精细化的违约金调整标准。本文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对不同性质的违约金要适用不同的调整方法。最后阐述了在金钱给付义务与非金钱给付义务两种合同类型中,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不同参照标准。 |
关键词 | 违约金
调减权
惩罚性与补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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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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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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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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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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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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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_教务部(行指委办公室)_数据统计与收付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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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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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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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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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筱姝. 违约金的调整标准研究[J].
法制博览,2016(3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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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刘筱姝.(2016).违约金的调整标准研究.法制博览(3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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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刘筱姝."违约金的调整标准研究".法制博览 .35(201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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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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