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事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评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丁镜
2020-01-15
发表期刊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ISSN2095-0292
卷号11期号:01页码:63-68
摘要通过仲裁解决人事聘用制度实施中的争议问题,即实现了权利救济,而权利的救济是法治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主要经历了争议处理之探索、实施统一仲裁制度、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实体法趋于融合和仲裁与司法联动这样四个阶段。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动态的交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人事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我国高校作为典型的事业单位,借鉴域外做法,其法律地位也应采取多元模式:对政府赋予职能较多的高校,取消其法人地位,成为行政机关下属机构,适用《公务员法》;将部分高校改造为公务法人,教师列为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人事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高校继续沿用"事业单位法人"模式,出台明晰化的人事法律法规,使聘用合同有法可依;尝试修改公司法和信托法,使民办高校成为有别于国家机关、公务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法人组织。
关键词人事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 违约金 高校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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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浙江广播电视大学312人才培养工程”资助项目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52016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丁镜. 论人事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评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J].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11(01):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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