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事由之完善——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林钰梅
2015-04-15
发表期刊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009-1416
卷号No.79期号:02页码:39-42
摘要在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被申请人缺席是十分常见的,原因主要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申请人一方虚假仲裁以及双方仲裁欺诈等。同时被申请人缺席执行程序可能导致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但立法并未纳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基于司法审查价值、仲裁自治性、诚实信用原则等考量因素,并进行各种规制路径分析,立法应予规定被申请人缺席情形之下损害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关键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自治性 司法审查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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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584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作者单位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林钰梅.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事由之完善——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No.79(02):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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