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
刘畅
2015-11-15
发表期刊山西农经
ISSN1004-7026
期号09页码:116
摘要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国企除了从事公益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也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国企的这两个属性使得其陷入要不要赚钱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国企类型化改革要从法律角度入手,将"公益性"与"营利性"界定清晰,调整国企与参与国企改革的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国有企业 国企改革 营利性 公益性
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9.80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845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作者单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畅. 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J]. 山西农经,2015(09):116.
APA 刘畅.(2015).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山西农经(09),116.
MLA 刘畅."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山西农经 .09(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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