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 | |
刘畅 | |
2015-11-15 | |
发表期刊 | 山西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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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4-7026 |
期号 | 09页码:116 |
摘要 |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国企除了从事公益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也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国企的这两个属性使得其陷入要不要赚钱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国企类型化改革要从法律角度入手,将"公益性"与"营利性"界定清晰,调整国企与参与国企改革的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关键词 | 国有企业 国企改革 营利性 公益性 |
DOI |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9.80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8454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
作者单位 |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畅. 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J]. 山西农经,2015(09):116. |
APA | 刘畅.(2015).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山西农经(09),116. |
MLA | 刘畅."从经济法视角谈国企类型化改革".山西农经 .09(201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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