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 |
黄从义 | |
2014-05-20 | |
发表期刊 | 内蒙古电大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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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3473 |
卷号 | No.145期号:03页码:24-26 |
摘要 | 根据有关法规所列举的与住宅小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皆属于公用设施设备。由其产权和管理权归属可推定小区设施设备致人损害之侵权责任潜在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地产开发商及供水、供电之事业单位,依建筑物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源于不可抗力。 |
关键词 | 小区公用设施 人身损害 法律赔偿 |
DOI | 10.16162/j.issn.1672-3473.2014.03.019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9559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作者单位 | 湛江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黄从义.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析[J]. 内蒙古电大学刊,2014,No.145(03):24-26. |
APA | 黄从义.(2014).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析.内蒙古电大学刊,No.145(03),24-26. |
MLA | 黄从义."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析".内蒙古电大学刊 No.145.03(2014):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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