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 |
王玉玲 | |
2014-03-28 | |
发表期刊 |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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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0597 |
卷号 | No.168期号:01页码:27-30 |
摘要 |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举证责任、赔偿数额及惩戒力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赔偿数额上采用综合性标准,惩戒力度与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相适应。 |
关键词 | 《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功能 具体规定 问题 完善 |
DOI | 10.16161/j.issn.1008-0597.2014.01.012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166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玉玲.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No.168(01):27-30. |
APA | 王玉玲.(2014).《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168(01),27-30. |
MLA | 王玉玲."《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168.01(2014):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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