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王玉玲
2014-03-28
发表期刊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597
卷号No.168期号:01页码:27-30
摘要《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举证责任、赔偿数额及惩戒力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赔偿数额上采用综合性标准,惩戒力度与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相适应。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功能 具体规定 问题 完善
DOI10.16161/j.issn.1008-0597.2014.01.012
URL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166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作者单位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玉玲.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No.168(01):27-30.
APA 王玉玲.(2014).《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168(01),27-30.
MLA 王玉玲."《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168.01(2014):27-30.
条目包含的文件
条目无相关文件。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王玉玲]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王玉玲]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王玉玲]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相关推荐
文化性学习风格对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启示
案例教学法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与探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经济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及法律保护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与监管模式研究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经济学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再思考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