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 | |
邹丽莎 | |
2012-08-15 | |
发表期刊 | 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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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3-0208 |
期号 | 23页码:11-12 |
摘要 | <正>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并非只有从事交通运输这一特定职业的人员构成。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包括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也包括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既包括从事正当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包括从事非正当 |
关键词 | 交通肇事罪 乘车人 驾驶人员 重大交通事故 承包人 犯罪主体 公共交通安全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3732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重庆分部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江津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重庆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重庆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邹丽莎.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J]. 才智,2012(23):11-12. |
APA | 邹丽莎.(201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才智(23),11-12. |
MLA | 邹丽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才智 .23(201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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