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
邹丽莎
2012-08-15
发表期刊才智
ISSN1673-0208
期号23页码:11-12
摘要<正>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并非只有从事交通运输这一特定职业的人员构成。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包括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也包括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既包括从事正当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包括从事非正当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乘车人 驾驶人员 重大交通事故 承包人 犯罪主体 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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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373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重庆分部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重庆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重庆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邹丽莎.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J]. 才智,2012(23):11-12.
APA 邹丽莎.(201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才智(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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