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 | |
卢修敏1,2 | |
2010-01-20 | |
发表期刊 | 行政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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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8207 |
卷号 | No.137期号:01页码:71-74 |
摘要 | 与产品责任制度不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对投入市场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缺陷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质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它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严也会对企业的创新能力造成伤害。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缺陷产品的危害程度来看,对于一些社会危险性比较大、事故发生比较严重的缺陷产品建立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
关键词 | 缺陷产品 产品责任 产品召回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2776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作者单位 | 1.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2.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卢修敏.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J]. 行政与法,2010,No.137(01):71-74. |
APA | 卢修敏.(2010).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行政与法,No.137(01),71-74. |
MLA | 卢修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行政与法 No.137.01(2010):7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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