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 |
| 杨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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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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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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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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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13页码:77-78 |
摘要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学校并非盈利机构,其办公经费基本上都是依靠财政的全额拨款,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永远的责任,这不利于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在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其免责的情形,本文主要探讨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 |
关键词 | 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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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19387/j.cnki.1009-0592.2010.1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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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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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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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 | 2009年度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KY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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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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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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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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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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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阳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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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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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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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杨昳. 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J].
法制与社会,2010(13):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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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杨昳.(2010).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法制与社会(13),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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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杨昳."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法制与社会 .13(2010):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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