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
杨昳
2010-05-05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13页码:77-78
摘要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学校并非盈利机构,其办公经费基本上都是依靠财政的全额拨款,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永远的责任,这不利于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在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其免责的情形,本文主要探讨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
关键词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 免责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0.1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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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2009年度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KY0906)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398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阳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杨昳. 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J]. 法制与社会,2010(13):77-78.
APA 杨昳.(2010).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法制与社会(13),77-78.
MLA 杨昳."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法制与社会 .13(2010):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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