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建农村宅基地“户宅分离”制度之必要 |
| 郑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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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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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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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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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96期号:04页码:177-178 |
摘要 | 《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户"与"宅"被视为一体,而现实是"户"作为申请宅基地的主体,其"户"内成员在不同的时期至少两次享受到宅基地份额,与一人只能享受一份宅基地的立法愿意相违背。本文试图提出,集体土地一旦被确认为宅基地,即与户分离而独立存在,为解决一户多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老宅基地荒废、宅基地流转等问题提供制度性建设。 |
关键词 | 农村宅基地
宅户分离
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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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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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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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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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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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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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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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永安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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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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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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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郑长青. 创建农村宅基地“户宅分离”制度之必要[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09,No.96(04):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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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郑长青.(2009).创建农村宅基地“户宅分离”制度之必要.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No.96(04),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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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郑长青."创建农村宅基地“户宅分离”制度之必要".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No.96.04(2009):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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