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机制中工会法律地位的再思考
吴红列
2008-08-15
发表期刊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008-3154
卷号No.90期号:04页码:99-101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工会应当证明自己确实可以代表员工的利益和愿望,并且其法律主体地位应该具有实然法意义上的严格界定——这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要求,更是实践意义上的需求。因此需要我们对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一个正确和适当的认识:在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确立工会正当的法律地位和充分的独立自治权,以保证集体协商机制能兼顾公正和效率,得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集体协商 工会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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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2007年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成果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09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吴红列. 集体协商机制中工会法律地位的再思考[J].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No.90(04):99-101.
APA 吴红列.(2008).集体协商机制中工会法律地位的再思考.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90(04),99-101.
MLA 吴红列."集体协商机制中工会法律地位的再思考".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90.04(2008):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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