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律语言学的定义 |
| 马晓燕; 史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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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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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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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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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103期号:03页码:34-36 |
摘要 |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必先明了学科研究对象,对学科对象的认识,其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进行学科界定,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在分析学术界现有的几个主要观点之后,文章提出了新的定义。 |
关键词 | 法律语言学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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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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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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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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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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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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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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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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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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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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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马晓燕,史灿方. 论法律语言学的定义[J].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No.103(0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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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马晓燕,&史灿方.(2008).论法律语言学的定义.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103(0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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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马晓燕,et al."论法律语言学的定义".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103.03(2008):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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