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 | |
陈莺1,2; 曹利勇2,3 | |
2008-10-25 | |
发表期刊 |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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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0592 |
期号 | 30页码:124+142 |
摘要 | 离婚时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相关案例出发,分析了该增值部分的性质,认为它并非孳息,而是经济规律调整下交换价值的增加,而夫妻共同还贷和装修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则应当考虑。 |
关键词 | 增值部分 孳息 法律性质 财产分割 |
DOI | 10.19387/j.cnki.1009-0592.2008.30.072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09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 |
作者单位 | 1.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2.南京大学; 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莺,曹利勇. 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J]. 法制与社会,2008(30):124+142. |
APA | 陈莺,&曹利勇.(2008).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法制与社会(30),124+142. |
MLA | 陈莺,et al."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法制与社会 .30(2008):12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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