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
陈莺1,2; 曹利勇2,3
2008-10-25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30页码:124+142
摘要离婚时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相关案例出发,分析了该增值部分的性质,认为它并非孳息,而是经济规律调整下交换价值的增加,而夫妻共同还贷和装修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则应当考虑。
关键词增值部分 孳息 法律性质 财产分割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08.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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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09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
作者单位1.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2.南京大学;
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陈莺,曹利勇. 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J]. 法制与社会,2008(30):124+142.
APA 陈莺,&曹利勇.(2008).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法制与社会(30),124+142.
MLA 陈莺,et al."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法制与社会 .30(2008):1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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