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金荣标
2008-02-20
发表期刊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ISSN1009-7759
卷号No.70期号:S1页码:24-27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个方面。成员权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司法等救济途径,以维护公平、公正。成员权的确认应当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利义务、自治权等因素。文本对村民资格、成员资格、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作了区别。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资格 成员权 确认 救济
URL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2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金荣标.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No.70(S1):24-27.
APA 金荣标.(2008).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No.70(S1),24-27.
MLA 金荣标."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No.70.S1(2008):24-27.
条目包含的文件
条目无相关文件。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金荣标]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金荣标]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金荣标]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相关推荐
论我国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及其演进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兼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
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论定作人过失侵权责任
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刍议
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
终身教育背景下短视频自媒体教育模式研究——以快手平台为例
个人信息平台管理体制及法律关系初探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