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 |
| 金荣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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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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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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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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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30期号:05页码:92-96+112 |
摘要 |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返聘劳动,对其定性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种观点。本文通过退休与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之关系、退休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以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的多方面进行分析,认为退休主要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退休返聘行为依不同情形定性为标准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其决定因素应当考虑退休与社会保险待遇的享有两个方面,并提出在不易认定情况倾向于作劳动关系认定的观点,以遵循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目的。 |
关键词 | 退休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非典型劳动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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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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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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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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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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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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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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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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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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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金荣标. 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J].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No.30(05):92-9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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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金荣标.(2008).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30(05),92-9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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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金荣标."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30.05(2008):92-9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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