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 | |
金荣标 | |
2008-07-20 | |
发表期刊 |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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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6153 |
卷号 | No.86期号:04页码:130-132 |
摘要 | 我国劳动法律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分别具有一定的法律资格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两者分别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法律意义在于厘清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最终要件。对劳动法律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在实务中分清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以指导实务。 |
关键词 | 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95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作者单位 | 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金荣标. 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J].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No.86(04):130-132. |
APA | 金荣标.(2008).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86(04),130-132. |
MLA | 金荣标."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86.04(2008):13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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