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
金荣标
2008-07-20
发表期刊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008-6153
卷号No.86期号:04页码:130-132
摘要我国劳动法律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分别具有一定的法律资格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两者分别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法律意义在于厘清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最终要件。对劳动法律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在实务中分清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以指导实务。
关键词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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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69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金荣标. 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J].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No.86(04):130-132.
APA 金荣标.(2008).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86(04),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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