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 |
| 霍建平; 刘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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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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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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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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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146期号:03页码:17-21 |
摘要 | 我国的质证制度在立法规定、操作规程、实施保障等方面存在缺陷,致使质证权落空。应在我国宪法中增设质证权条款并完善相关刑事诉讼配套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保障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突现。 |
关键词 | 刑事被告人
质证权
现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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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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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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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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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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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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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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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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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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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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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霍建平,刘利珍. 论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No.146(03):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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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霍建平,&刘利珍.(2008).论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146(03),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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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霍建平,et al."论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146.03(2008):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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