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家行政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
魏强
2008-02-10
发表期刊山东电大学报
ISSN1008-3340
卷号No.54期号:01页码:51-5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行政侵权受害人有获得物质赔偿的权力内容,而没有规定行政侵权受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而日本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却已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制度予以法制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作为行政救济手段已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行政行为 行政侵害 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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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518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作者单位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山东济南250014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魏强. 中外国家行政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J]. 山东电大学报,2008,No.54(01):51-53.
APA 魏强.(2008).中外国家行政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山东电大学报,No.54(0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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