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 | |
张晓峰 | |
2007-06-25 | |
发表期刊 |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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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2134 |
卷号 | No.115期号:03页码:50-52 |
摘要 | 我国目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基于此,应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法规规章审查院审查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时让人民法院来审查行政主体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在重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依据地位也应重新界定。 |
关键词 | 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性审查监督 裁判依据地位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5496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作者单位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安徽合肥230022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晓峰.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J].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No.115(03):50-52. |
APA | 张晓峰.(2007).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115(03),50-52. |
MLA | 张晓峰."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115.03(2007):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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