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 |
姬新江1; 王燕军2 | |
2007-01-10 | |
发表期刊 | 当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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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4781 |
卷号 | No.121期号:01页码:105-110 |
摘要 |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其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和完善,对我国特殊侵权行为体系的构建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替代责任抑或连带责任,还是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兼而有之,以及定作人对其过失承担责任的具体分配,在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在理论上也颇有争议,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
关键词 | 定作人 指示过失 法律责任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北大核心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6193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
作者单位 | 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2.广州广播电视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姬新江,王燕军. 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J]. 当代法学,2007,No.121(01):105-110. |
APA | 姬新江,&王燕军.(2007).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当代法学,No.121(01),105-110. |
MLA | 姬新江,et al."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当代法学 No.121.01(2007):10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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