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
李秀金
2007-11-10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11页码:308-309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指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有独有性和平等性,只有健全人格的公司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我国新《公司法》解决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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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631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作者单位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侨光分校法学教研室 广东·广州51014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秀金.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07(11):308-309.
APA 李秀金.(2007).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法制与社会(11),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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