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 | |
李秀金 | |
2007-11-10 | |
发表期刊 |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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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0592 |
期号 | 11页码:308-309 |
摘要 | 公司法人人格指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有独有性和平等性,只有健全人格的公司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我国新《公司法》解决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 | 公司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 法律适用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6317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
作者单位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侨光分校法学教研室 广东·广州510140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秀金.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07(11):308-309. |
APA | 李秀金.(2007).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法制与社会(11),308-309. |
MLA | 李秀金."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法制与社会 .11(2007):308-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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