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 |
| 张彩霞; 吴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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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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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经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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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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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412期号:12页码:130-133 |
摘要 | <正>“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P71)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已为世界上诸多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善意取得制度限制 |
关键词 | 善意取得制度
动态安全
出卖人
受让人
无权处分人
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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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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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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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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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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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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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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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中医药大学经管学院;广东省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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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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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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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彩霞,吴玉娟.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J].
经济论坛,2007,No.412(12):1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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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张彩霞,&吴玉娟.(2007).如何认定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经济论坛,No.412(12),1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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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张彩霞,et al."如何认定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经济论坛 No.412.12(2007):1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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