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 |
姜伟国 | |
2007-09-20 | |
发表期刊 |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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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1459 |
卷号 | No.48期号:03页码:68-70 |
摘要 | 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一样,都没有明确规定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相对人在表见代理中享有着与一般代理和无权代理相对人不同的待遇。文章探讨和分析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健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
关键词 |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 选择撤销权 善意注意义务 举证义务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7849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
作者单位 |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江宁分校 江苏南京211100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姜伟国. 浅论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J].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No.48(03):68-70. |
APA | 姜伟国.(2007).浅论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48(03),68-70. |
MLA | 姜伟国."浅论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48.03(2007):6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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