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新刑法之不足 | |
张永伟 | |
2007-03-15 | |
发表期刊 |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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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612X |
卷号 | No.97期号:03页码:40-42 |
摘要 | 1997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加系统和科学,但其中也存在着某些不足,这些不足影响了整部刑法的价值,更重要的是给司法活动带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法制建设进程。本文从类推制度废除、“口袋罪”的分解、概念不清、自相矛盾、法条设计不当、渎职犯罪主体的变更、法定刑畸轻畸重、用词包容性太小几个方面阐述刑法的不足。 |
关键词 | 刑法 新刑法 立法 法制建设 |
DOI | 10.16276/j.cnki.cn51-1670/g.2007.03.010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8547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
作者单位 |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四川成都610045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永伟. 略论新刑法之不足[J].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No.97(03):40-42. |
APA | 张永伟.(2007).略论新刑法之不足.绵阳师范学院学报,No.97(03),40-42. |
MLA | 张永伟."略论新刑法之不足".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No.97.03(2007):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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