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 崔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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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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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理论与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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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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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184期号:03页码:61-64 |
摘要 | 房地产业的发展催生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但我国目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但为了保障各项物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在不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诉讼主体地位。 |
关键词 | 业主委员会
法人
民事主体
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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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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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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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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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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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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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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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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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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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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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崔学会. 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
理论与现代化,2007,No.184(03):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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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崔学会.(2007).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与现代化,No.184(03),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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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崔学会."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与现代化 No.184.03(2007):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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