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刍议 |
| 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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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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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社科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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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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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141期号:11页码:106-107 |
摘要 | 在中国古代法律所指的刑事责任年龄既包括下限,也包括上限。然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通常所认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法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最低年龄。笔者认为,应该沿袭中国古时候的规定,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制度,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惟有如此,才能周全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关键词 | 刑事责任年龄
老年人
人道主义
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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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16745/j.cnki.cn62-1110/c.2007.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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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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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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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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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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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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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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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阳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阳江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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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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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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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余飞. 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刍议[J].
社科纵横,2007,No.141(11):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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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余飞.(2007).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刍议.社科纵横,No.141(11),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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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余飞."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刍议".社科纵横 No.141.11(2007):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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