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法律化必要性及限度
干理
2007-12-28
发表期刊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9-9743
卷号No.29期号:04页码:36-38
摘要和谐社会,道德和法律都要和谐发展。道德法律化作为两者和谐发展的一条途径,文章从四方面探讨了其必要性,同时指出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度,在某些道德领域法律不能过分干预。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 必要性 限度
DOI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07.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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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9306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浙江广播电视大学青田分校 浙江青田32390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干理. 论道德法律化必要性及限度[J].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No.29(04):36-38.
APA 干理.(2007).论道德法律化必要性及限度.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29(04),36-38.
MLA 干理."论道德法律化必要性及限度".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29.04(2007):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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