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邹怀志
2006-10-30
发表期刊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ISSN1671-8275
期号05页码:8-10
摘要1997年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此罪的设立,在打击腐败分子和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使该罪更加有效的打击贪污腐败势力,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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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012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淮北分校 安徽淮北23500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邹怀志.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J].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5):8-10.
APA 邹怀志.(2006).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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