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
邹怀志 | |
2006-10-30 | |
发表期刊 |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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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1-8275 |
期号 | 05页码:8-10 |
摘要 | 1997年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此罪的设立,在打击腐败分子和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使该罪更加有效的打击贪污腐败势力,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
关键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0121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作者单位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淮北分校 安徽淮北235000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邹怀志.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J].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5):8-10. |
APA | 邹怀志.(2006).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05),8-10. |
MLA | 邹怀志."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5(2006):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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