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思考 | |
皮桂香 | |
2006-05-10 | |
发表期刊 |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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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6154 |
期号 | 03页码:105-107 |
摘要 | 根据《刑法》条款,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共犯。目前,导致认定共同受贿受阻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不协调;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规避法律;司法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策略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两种最典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请托人向第三者行贿。 |
关键词 | 共同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认定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0245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作者单位 | 常德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常德415000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皮桂香.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思考[J].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105-107. |
APA | 皮桂香.(200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思考.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03),105-107. |
MLA | 皮桂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思考".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03(2006):10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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