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 |
彭涛; 刘冬梅 | |
2006-08-30 | |
发表期刊 |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ISSN | 1004-342X |
期号 | 04页码:27-29+50 |
摘要 |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欺诈等基本概念未予明确,使得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产生了争论。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阐释以明确双倍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适用范围。 |
关键词 | 双倍赔偿 欺诈 消费者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0312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成都分部 |
作者单位 |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成都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成都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彭涛,刘冬梅. 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J].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27-29+50. |
APA | 彭涛,&刘冬梅.(2006).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4),27-29+50. |
MLA | 彭涛,et al."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04(2006):27-2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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