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彭涛; 刘冬梅
2006-08-30
发表期刊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4-342X
期号04页码:27-29+50
摘要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欺诈等基本概念未予明确,使得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产生了争论。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阐释以明确双倍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双倍赔偿 欺诈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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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031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成都分部
作者单位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成都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成都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彭涛,刘冬梅. 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J].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27-29+50.
APA 彭涛,&刘冬梅.(2006).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4),27-29+50.
MLA 彭涛,et al."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04(2006):27-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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