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公正性
袁丽红
2006-06-30
发表期刊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ISSN1007-1792
期号06页码:156-159
摘要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上(主要是死亡与残疾赔偿金),对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规定,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精神相违背。本文将针对这一司法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公正性问题进行一系列探讨,力图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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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036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东莞523001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袁丽红.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公正性[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06):156-159.
APA 袁丽红.(2006).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公正性.中山大学学报论丛(06),15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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