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 | |
万金湖 | |
2006-08-28 | |
发表期刊 | 湖南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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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2107 |
期号 | 04页码:76-79 |
摘要 |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基本法律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缺乏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比较杂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郊县的农村房屋已大量进入交易市场,从立法角度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分开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自由买卖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限制地转让,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着积极作用。 |
关键词 | 农村房屋买卖 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1424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作者单位 |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长沙410008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万金湖. 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04):76-79. |
APA | 万金湖.(2006).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湖南商学院学报(04),76-79. |
MLA | 万金湖."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湖南商学院学报 .04(2006):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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