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 |
| 刘琳
|
| 2006-07-28
|
发表期刊 | 湖南社会科学
 |
ISSN | 1009-5675
|
期号 | 04页码:61-63 |
摘要 |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些制度已凸现出许多的不足,没有达到立法者设想的目标。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在制定民法典之际,考虑重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离婚扶养制度与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抚慰受害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
关键词 | 离婚救济
扶养制度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149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作者单位 |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人文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琳.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J].
湖南社会科学,2006(04):61-63.
|
APA |
刘琳.(2006).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湖南社会科学(04),61-63.
|
MLA |
刘琳."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湖南社会科学 .04(2006):61-63.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