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
刘琳
2006-07-28
发表期刊湖南社会科学
ISSN1009-5675
期号04页码:61-63
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些制度已凸现出许多的不足,没有达到立法者设想的目标。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在制定民法典之际,考虑重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离婚扶养制度与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抚慰受害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离婚救济 扶养制度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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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149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作者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人文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琳.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J]. 湖南社会科学,2006(04):61-63.
APA 刘琳.(2006).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湖南社会科学(04),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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