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合理界分
郜名扬1; 钱凯2
2006-03-20
发表期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6021
期号01页码:10-14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维护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创设的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民法理论根源在于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不作为侵权责任与作为侵权责任相对应,关注的是作为义务被违反时的权利救济问题,其民法理论根源在于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探求两种制度存在的更深层次的法理根源,则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追问。然而,两种责任的目的与价值并不相同,因此,合理厘定二者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竞合十分重要。
关键词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合同义务 注意义务 信赖利益 维持利益
DOI10.19371/j.cnki.issn1008-6021.2006.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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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1589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作者单位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蚌埠分校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郜名扬,钱凯. 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合理界分[J].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01):10-14.
APA 郜名扬,&钱凯.(2006).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合理界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1),10-14.
MLA 郜名扬,et al."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合理界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1(20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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