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为惯性”规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 |
卢战军 | |
2006-12-30 | |
发表期刊 |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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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7759 |
期号 | 04页码:56-58 |
摘要 | 万事万物之运行皆有其规律,人之行为亦不例外。行为惯性为人之行为的客观规律。从形式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有序化;从理性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增加福利。司法审判以“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和实现目标。法官是理性的化身,陪审团是经验的代表,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原则源自于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要求。成文法、判例和习惯均为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反映。法官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遵循先例”,“法无明文规定时依习惯裁判民事纠纷”等基本原则。 |
关键词 | 行为惯性 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 审判公开成文法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1648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作者单位 |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 浙江嘉兴314000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卢战军. 简论“行为惯性”规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04):56-58. |
APA | 卢战军.(2006).简论“行为惯性”规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04),56-58. |
MLA | 卢战军."简论“行为惯性”规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04(2006):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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