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 |
张煌 | |
2006-08-10 | |
发表期刊 |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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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1071 |
期号 | 04页码:91-94 |
摘要 |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应是每个股东都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如果对股东的原告资格不加任何限制,势必会导致权利被滥用。因此,为了避免不当诉讼,各国(地区)公司立法对原告股东的资格都作了适当的限制。本文重点探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并通过与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对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
关键词 |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资格 新《公司法》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2092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
作者单位 |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南京210001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煌.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J].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04):91-94. |
APA | 张煌.(2006).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04),91-94. |
MLA | 张煌."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04(2006):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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