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张煌
2006-08-10
发表期刊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ISSN1672-1071
期号04页码:91-94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应是每个股东都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如果对股东的原告资格不加任何限制,势必会导致权利被滥用。因此,为了避免不当诉讼,各国(地区)公司立法对原告股东的资格都作了适当的限制。本文重点探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并通过与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对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资格 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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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209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作者单位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南京210001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煌.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J].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04):91-94.
APA 张煌.(2006).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04),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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